第一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、统一命题、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。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。
第二条 国内贸易部组织成立"全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"(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)。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、考试科目、考试试题,送人事部备案。全国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,负责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。 第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、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。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,可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: (一)思想健康,品行端正,具有敬业精神; (二)身体状况良好; (三)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; (四)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; (五)通过由国内贸易部组织的拍卖专业人员培训,并经所在拍卖企业推荐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: (一)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。 (二)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以上者。 (三)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。 (四)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罚,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者。 第六条 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,应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交下列资料: (一)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; (二)拍卖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及本人学历证明。 第七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,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评议通过后,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国内贸易部、人事部用印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,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。 拍卖师的注册 第一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。国内贸易部、人事部对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、监督的责任。 第二条 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的人员,须在三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逾期不办者,当年考试成绩作废。 第三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,仍继续从事拍卖工作者,须在一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,并更换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。 第四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,不再从事拍卖工作者,须在一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,并缴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。 第五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一年。有效期满前一个月,持证者应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 第六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取销其注册,并收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; (一)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。 (二)死亡或失踪者。 |